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营销来电即为骚扰 依法处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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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 未经用户同意营销来电即为骚扰

  工信部表示对经警示仍继续采用电话外呼方式违规经营扰民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8月21日,新京报记者针对骚扰电话回潮进行了调查报道,通过暗访某电话营销中心,发现每位员工每天大约“盲打”800通电话,保守估计该公司每天至少能呼出8万通电话。

  昨日工信部就骚扰电话治理对新京报回函称,随着垃圾短信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骚扰信息的传播形式呈现出从短信向语音转移的趋势,骚扰电话问题开始抬头,“按下葫芦浮起瓢”。当前,骚扰电话治理工作已逐步进入“深水区”,现有单纯依靠管控通信渠道的做法难以取得进一步的明显成效,源头治理亟待加强。

  工信部联合十三部委已制定了《综合整治骚扰电话专项行动方案》,接下来工信部将会同各相关部门,落实好相关工作。工信部将依托现有全国诈骗电话防范系统,建立对商业营杂志软文推广销类骚扰电话的预警、监测、识别和拦截功能,完善对违法犯罪类和恶意骚扰类电话的防范,逐步形成全国骚扰电话技术防范能力。



  1 治理难点

  法律上缺乏界定,技术上存在风险

  工信部方面表示,骚扰电话主要存在以下四大难点,一是各方认识不统一,齐抓共管机制未建立。随着我国信息通信业的发展和提速降费工作的深入推进,电话营销已成为商家推广业务、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电话营销的合法性、是否需要整治规范以及如何规范等问题缺乏共识。

  二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源头治理责任缺失。法律上,我国对“骚扰电话”一词尚无明确界定,关于商业电子信息扰民问题亦无专门的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虽有“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原则性要求,但问题方主体责任不明晰,亦无相应罚则,管理上落地执行存在实际困难。

  三是技术防范能力不强,无法有效拦截骚扰电话。商业营销类骚扰电话的通话特征与正常通信相似,语音内容没有文本记录,有效识别和精准拦截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对骚扰电话进行监测和拦截既可能影响用户的正常通信,还涉及侵害用户隐私,存在法律风险,基础电信企业暂未对骚扰电话实施有效的监测和拦截。

  四是“疏堵结合”治理模式尚待摸索。用户对商业营销类骚扰电话多有怨言,其根本原因在于,用户作为电话营销商业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常被动接收了无用的商业信息。我国此前在制度设计上对骚扰电话一直沿用了“堵”的思路,应借鉴国外“拒听电话广告(Do Not Call)”等机制经验,疏堵结合,为明确表示拒接商业信息的用户提供必要的防扰保障,规范通话语音和短信息服务使用行为。

  2 关键界定

  未经用户同意的营销电话即为骚扰电话

  今年7月,12321举报中心收到的举报涉嫌骚扰电话6.3万件次中,贷款理财类、违规催收类和中介类的举报信息嘉兴危机公关事件居前三位,占比分别为30.9%、21.0%和14.0%。



  记者此前采访了在北京工作的游女士,她一般在工作日的白天接到骚扰电话,号码显示有手机号、座机、95开头的号码。骚扰电话类型涵盖推销保险产品、理财产品、房产等。

  宁夏诚托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正大告诉记者,骚扰电话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有个别条款有类似的规定,而且不是针对骚扰电话直接界定,是一个包含有类似性质的兜底条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七条有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工信部认为,未经用户同意拨打的商业营销电话,均可被归到“骚扰电话”的范畴之中。

  工信部表示,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商业营销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完善业内企业电话营销管理规则和制度要求,重点对贷款理财、房产中介、教育培训、证券股票、保险推销、人才招聘、家政服务、妇幼保健、签证等业务的商业广告行为进行整顿规范,规范从业人员个人电话推销行为,对经警示仍继续采用电话外呼方式违规经营扰民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引流脚本吧,堵住骚扰电话产生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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