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用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用权划定46项负面清

时间:2021-08-13 | 标签: | 作者:Q8 |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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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9日电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日前,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监督室在检查中发现,某区纪委监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线索处置不规范、调查取证不严谨等问题签约仪式媒体邀请。依据近日出台的《市纪检监察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深圳市纪委监委对该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了“谈话提醒”。

如何保证纪检监察干部规范行使审查调查权,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深圳市纪委监委近期出台《办法》,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职责划定“红线”,列出“清单”。

追责涵盖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全链条”

从线索发现、处置到案件审查、审理都要守规矩

今年初,深圳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并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监督范围扩大到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的有效监督和制约,特别是规范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权力运行,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制定《办法》,重申审查调查工作纪律,明确相关工作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深圳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对这支队伍规范行使权力制定了统一标准,对于推动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市纪委监委还配套出台了指向性和操作性更强的《深圳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办法》,为审查调查工作再加一道“封印”。

什么是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错?《办法》明确,是指在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包括审查调查流程中问题线索发现和处置、谈话函询、初核和立案、案件审理和执行、案件监督管理、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7大环节,涵盖工作全流程,形成闭环链条。明确了“谁承办谁负责、谁决定谁承担”的追责原则,区分了个人和集体责任、主管人员和承办人员责任、上级单位和下级单位责任等,让追责更加精准。

划定执纪审查、监察调查46项“清单”

不履责或不正确履责都要被追责

哪些情形将被追责?《办法》列出了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流程中46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这如同梳理出一份纪检监察业务中涉及执纪审查、监察调查权力的“负面清单”,是对审查调查各环节可能出现问题的细化。纪检监察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一旦出现《办法》里规定的情形,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初核和立案调查环节为例,《办法》列举了11种追责情形,包括擅自缩小或扩大问题线索核查范围以及故意减少或增加追究责任人员范围,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或指使、串通他人作伪证,阻止被调查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对被审查调查人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擅自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文字广告行讯问、重要谈话等等,基本涵盖了所有可能存在的违规办案情形。

对审查调查环节可能存在的14种追责情形也进行了列举,除窃取、泄露、扩散、私存、隐瞒问题线索或案情,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涉案财物及孳息,干预审查调查工作,选择性执纪执法等明显违反办案纪律等行为之外,还有审核签批流程不合规、案件材料保管不当等程序性问题也被一一纳入。

同时,打听过问案件、领导人员隐瞒包庇等也被明确写入负面清单,让《办法》更具威慑力。根据有关条文,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受请托人未及时报告、备案的,应当追究其过错责任。纪委监委领导人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纪监察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不因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退休等原因而免责

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那么,一旦发生需要追责的问题,由谁来追责呢?《办法》明确,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牵头实施,同时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人员在审查调查工作中出现过错需追究责任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专门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与党纪追究一样,执纪审查、监察调查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这意味着审查调查人员工作岗位、职务变动或者退休的,均不影响责任追究。

深圳用制度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用权划定46项负面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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